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询价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行监管函[2006]38号)
各保荐人、拟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人、询价对象:
近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法规及配套规定相继发布实施,新股发行在新的法律框架和全流通的新机制下重新启动。为做好新形势下的询价试点工作,提高询价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将有关要求函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保荐人和承销商应当加强投资银行、研究和销售队伍建设,强化公司内部的协调管理。一方面要提高研究和定价能力,向投资者提供以事实为依据的高水平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推介和销售工作的规范和管理,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推介和销售股票,注意控制发行环节的市场风险。
(二)询价对象应遵循价值投资理念,在对发行人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诚信申购,切实起到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价格约束作用。
(三)保荐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保荐人内部投资银行、研究、销售等各部门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记、定价、配售和资金清算等各项工作,确保询价发行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四)保荐人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询价对象初步询价,向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股票配售对象累计投票询价。
保荐人应对询价对象和股票配售对象的资格和账户进行核查和确认。对未予备案登记的询价对象,不得进行初步询价;对未予备案登记、或未以指定账户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进行股票配售。
(五)询价对象的具体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http://www.s-a-c.org.cn)公告,保荐人可通过密码查询股票配售对象的具体名称及其指定账户信息,询价对象可通过密码查询其指定账户信息。
询价对象指定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仅限于询价对象自己使用,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出租、出借。
(六)中国证监会建立询价对象诚信档案,对询价对象实施动态监管。对未能忠实履行诚信义务的询价对象,将适时向社会公布其相关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
二、关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安排适时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同时可组织承销团其他成员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二)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由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撰写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公司内部隔离制度。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承销商应建立完善的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