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老划断后证券发行工作相关问题的函》(发布日期:2006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29日)废止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9号--关于报告期内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数问题的拟发行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审核指引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2]第9号 2002年4月16日)
根据《
公司法》第
137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符合“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的条件。部分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但资产负债表中存在“未分配利润”为负数的情况,即报告期内出现了连续三年盈利但不能连续三年向股东分配股利的情况。对于此类公司,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认定发行人不违反《
公司法》第
137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