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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失效]


  3、如果政府批文明确财政补贴由公司享有,但该部分财政补贴限定用于发展生产、培植财源等,公司应先根据财政部财会函[2000]30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会计处理的复函”进行帐务处理,即实行“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价内流转税,应于实际收到时分别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计入补贴收入、冲减当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对于除税收先征后返以外,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而给予的补贴(除另有规定者外),公司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此等补贴收入不能用于股利分配,并应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明确。

  4、如果政府批文未明确该部分财政补贴的权属,公司应提供明确该部分财政补贴权属的证明文件。

  出于充分披露的考虑,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有关财政补贴的发生依据、性质、附加条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以及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十三、关于发行费用的列支范围问题

  发行费用是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申报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评估费用、承销费用、审核费以及上网发行费用等。为本次发行而进行的财务咨询,应由主承销商承担,在发行费用中不应包括“财务顾问费”;同时,发行费用中不应包括“其他费用”项目。

  十四、关于盈利预测的披露问题

  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关盈利预测数据,发行人应披露或提供如下资料。

  1、在盈利预测编制说明中须披露公司与同行业已上市公司的比较分析资料。发行人应选择3~5家同行业已上市公司,以这些公司在本次发行前一年年报及当年中报的数据为基础,至少在生产能力、生产技术的先进性、关键生产设备的先进性、销售能力、销售收入、销售的地理分布、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与毛利率、行业平均销售价格与毛利率等方面进行比较。

  2、如果发行人的产品或劳务销售价格与毛利率高于行业的平均水平,负责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应对发行人的盈利预测履行尽职核查,并对盈利预测可靠性作出说明。说明材料应作为盈利预测的附件补充到申请文件中。

  3、全体董事应对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能完成已披露的盈利预测作出承诺。承诺函应作为盈利预测的附件补充到申请文件中。

  2001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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