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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失效]

  八、关于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由老股东享有的问题

  公司发行前的滚存利润,须在发行前做出分配决议,并在发行申请材料中充分披露分配方案。

  若老股东享有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必需是经审计确定的已实现利润数,同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披露。公司不应对未经审计的利润作出分配决议。

  九、关于评估基准日至公司设立日期间已实现利润的分配问题

  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的“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评估基准日至公司设立日期间公司已实现利润的分配情况。如果上述期间实现的利润已分配给发起人的,且自评估基准日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未根据评估价值进行成本结转或调整折旧或摊销计提数的,公司应当说明上述利润分配是否会导致发起人出资不实,影响公司资本保全;并明确由此产生出资不实或影响资本保全的责任及具体解决办法。

  十、关于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有关财务信息披露问题

  公司应在“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中简要披露改制过程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项目的剥离原则和方法,披露六个会计要素的差异,明确说明是否遵循了配比原则。此外,公司聘请的申报会计师需对改制过程中运用的剥离原则和方法、分帐的标准进行审阅,并发表符合配比原则的意见。

  十一、关于存续期三年以上股份公司会计报表差异的披露问题

  对定向募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及其他存续期满三年的股份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的“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发行前三年公司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与申报公开发行股票的会计报表是否存在差异。如存在差异,需披露六个会计要素的差异及差异主要原因。此外,申报会计师需对上述差异的合理性进行审阅,并发表意见。

  十二、关于指定用途的国家财政补贴的帐务处理问题

  对于指定用途的财政补贴核算问题上,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帐务处理方法:

  1、如果政府财政补贴批文明确了该项财政补贴的会计核算方法时,按其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2、如果政府批文明确该财政补贴仅由公司代为管理并用于指定用途,不属公司享有,应将该部分财政补贴直接作为负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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