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律师不可单纯依据审计过的财务报告对公司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有无虚假记载发表法律意见。
(3) 从律师和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分工看,律师可依据审计过的财务报告对公司前三年盈利状况发表法律意见,但不能作为免责的充分依据,引用不当,自负其责。
(4)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受公司委托对公司为股票发行上市而编制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因此律师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作为发表意见的依据不必声明其做法已经得到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同意。
五、关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纠纷以及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公司应对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持有的股权是否存在质押、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况明确发表声明并披露,公司律师应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律师应对公司或其主要发起人是否违反税收政策、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六、关于商标权的处置问题
商标权作为能为公司带来超额利润的一种无形资产,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鉴于拟上市公司前三年业绩中包含了商标权给公司带来的超额利润,因此拟上市公司商标权处置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改制设立的股份公司,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的,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使用的商标权须进入股份公司。
(2) 定向募集公司应按上述要求对商标权的处置方式予以规范。
(3) 拟上市公司应在获准发行前将商标权处置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商标权的处置方式。
(4) 对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处置方式应比照商标权的上述要求进行处理。
七、关于前三年中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行为的公司有关财务资料披露问题
(1) 要求公司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专项披露股份公司资产置换的详细情况(包括置换基准日的确定,置换价格的确定方法,置换进出股份公司资产的评估基准日、帐面价值、评估值、置换差额处理情况等)以及资产置换对股份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2) 要求公司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专项披露:假定置换进入股份公司资产的现时架构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披露的会计报表报告期期初已存在,且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增加披露报告期备考的利润表,并披露备考利润表的编制基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及重要科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