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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失效]


  (一)对关联方的披露

  1、关联方主要应包括(1)控股股东及其控制或参股的公司;(2)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对股份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自然人;(3)合营企业,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技术提供者或与上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2、公司应披露上述关联方的名称及其业务。

  3、应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在关联方单位任职,或上述人士是否由关联方单位直接或间接委派。

  (二)对关联方关系的披露

  1、应披露公司与关联方存在的主要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与关联方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2、应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关键是由公司董事判断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3、应明确披露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方式、途径及程度。

  (三)对关联交易的披露

  1、关联交易主要包括(1)购销商品;(2)买卖有形或无形资产,收购兼并;(3)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管理方面的合同(如委托经营等)等;(4)提供资金,许可协议;(5)担保抵押;(6)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7)关键管理人员报酬;(8)合作投资建立企业、开发项目等。

  2、公司应当披露关联交易在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中的比例,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在利润总额中的比例。

  3、公司应当披露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公司向关联方累计购买量占当期其总采购量5%以上的,或向关联方累计销售占其当期总销售收入5%以上的,均应详细披露该关联交易的性质、总金额、占同一类型交易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决策过程和依据,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成员对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意见。

  4、公司应当披露与各关联方签订的且仍然有效的重大协议或合同,并对该等协议或合同期满后的处理方式作出说明。

  5、公司募集资金后拟与关联方合作(资)开发项目,或拟与关联方进行上述第1款内讲述的交易,应当披露关联方、拟合作(资)开发项目及拟进行关联方交易的详细情况。

  (四)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披露 公司应当披露自身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披露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定价是否遵循了市场原则,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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