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的通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小汽车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纳税人生产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
  三、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四、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六、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八、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