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老划断后证券发行工作相关问题的函
(发行监管函[2006]37号)
各发行人、保荐人: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已发布施行,证券市场融资功能在新的法律框架和全流通的新机制下重新启动。新形势、新机制既拓展了新的市场发展空间,也对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市场主体应当适应形势,规范经营,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共同做好证券发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函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发行人应当严格执照
《管理办法》的要求,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合理确定融资方案,严格募集资金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在保证公司独立经营和保持持续盈利能力方面作出不懈努力。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的要求开展业务,慎重挑选推荐企业,履行对发行人的审核核查责任,依法出具有明确结论的意见,并监督和指导发行人做好改制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推动上市公司结构调整、提高质量,推动优质企业发行上市。
二、对保荐相关工作的监管要求
1、保荐人应当确认在审企业和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企业均已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由保荐人撤回推荐文件。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企业虽符合发行条件但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保荐人应当及时报告,并重新履行发审会审核程序。
2、保荐人应当指导在审企业和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企业按新的申请文件准则重新制作申请文件报送我部。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企业在我部存档的原申请文件由我部继续保存,其他在审企业的原申请文件可以取回。
保荐人应当指导在审企业和已通过发审会审核的企业按新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准则重新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