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实施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中的绩效评价活动,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本部门、本地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年度总结报送财政部。
(三)协助财政部建立项目监测与绩效评价信息网络,按统一要求和格式收集项目监测与评价的数据和资料,并报送财政部。
(四)配合并协助财政部的绩效评价活动。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是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参与者,主要负责以下事项:
(一)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绩效评价数据、资料和报告。项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配合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活动。
第十三条 为确保绩效评价的实施效率和工作质量,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人员作为绩效评价工作联络员,形成比较稳定的管理工作人员网络。
第三章 评价内容与评价方法
第十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包括相关性、效果、效率、影响和可持续性等5个方面的内容:
(一)相关性,是指项目目标与国家、行业和区域的发展战略、政策重点以及需求的相关程度。
(二)效果,是指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实际产生的效果和相关目标群体的获益。
(三)效率,是指项目投入和产出的对比关系,表示能否以更低的成本或者更快的速度取得预计产出。
(四)影响,是指项目产生的长期作用,包括其对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作用。
(五)可持续性,是指项目实施完工后,其独立运行的能力和产生效益的持续性。
对于实施完工的项目,要对相关性、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5个方面进行评价。对于正在实施的项目,主要对项目进展情况和阶段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采用科学的指标体系,指标设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即选定的绩效指标与项目的绩效密切相关,能够满足改进管理的需求。
(二)重要性原则,根据各项指标的特点进行筛选,即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绩效评价要求的指标。
(三)共性与特性相结合的原则,即各类项目的绩效指标在采用统一评价参考框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设置特性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