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际〔200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
为建立和完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监测与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实施绩效,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提高项目实施效果,根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际金融组织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ΟΟ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监测与评价体系,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实施绩效,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其实施效果,根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际金融组织,是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及其他由财政部作为窗口单位管理的国际金融组织。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中国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评价准则、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项目的政策相关性、效率、效果、影响以及项目可持续性等进行的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