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会同财务一处,根据联合国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客观需要发生而无法由联合国拨款承担和支付的开支费用,汇总向财政部申请国内配套经费。国内配套经费是审计署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审计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经费开支
第十条 根据联合国规定,联合国拨款用于在履行对联合国的外部审计职责时所需开支,包括审计人员的差旅费、补助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薪金。联合国拨款额度的确定和拨款的使用,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度将支出情况汇总报告联合国并接受其监督。审计委员会委员所在机构,不得从联合国拨款中获利或将这一款项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联合国拨款的使用范围:
(一)审计署派往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常驻的外部审计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奖励、房租、保险、必要生活设施购置以及本人及家属探亲等费用;
(二)审计署派往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常驻人员的办公费用、差旅费、通讯费、接待费、设备购置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三)联合国审计人员审计期间的差旅费、保险费、审计组公用经费,以及保证联合国审计人员必要工作条件的其他办公用品购置费用;
(四)联合国审计管理人员开展联合国审计工作发生的差旅费、保险费、公用经费等;
(五)相关重要审计资料的翻译、校对费用;
(六)发生在境外,与联合国审计工作直接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国内配套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房租费、网络通讯及邮电费、办公设备购置费、文印费、文具费以及其他日常办公经费;
(二)审计长及其随员出席联合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费用;
(三)联合国审计专用计算机购置费用;
(四)联合国审计软件、网站及邮件系统开发、升级维护及配套软件和除计算机以外其他硬件的购置费;
(五)联合国审计人员国内培训费,包括邀请国内专家和国外专家的相关费用;
(六)聘请专家咨询和质量审核的相关费用;
(七)开发研制联合国审计有关指南和操作手册的费用;
(八)联合国审计有关人员办理护照、签证和防疫手续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