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联合国审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审办办发[2008]154号 2008年6月2日)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联合国审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报经署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与办公厅财务一处联系。
联合国审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联合国审计经费开支,加强联合国审计经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审计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国审计工作,是指审计署审计长作为联合国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所承担对联合国有关机构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国审计经费,是指用于联合国审计工作的各类经费,包括两部分:一是联合国支付给审计署,用以实施联合国审计的经费(以下简称联合国拨款);二是财政部通过部门预算下达给审计署,为实施联合国审计所配套提供的专项预算经费(以下简称国内配套经费)。
第四条 联合国审计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合规、专款专用、勤俭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规定,联合国拨款的额度由审计委员会根据过去两年中每年执行的审计项目来确定,并需获得联合国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同意;联合国拨款由接受审计的联合国各组织承担。审计署按季度接收联合国行政部门拨入的联合国拨款。
第六条 审计署联合国审计委员会委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负责定期向联合国方面提出报告,按季度申请联合国拨款。
第七条 审计署办公厅财务一处(以下简称财务一处)和审计署办公厅财务二处(以下简称财务二处)负责开设接受联合国拨款的银行账户,并将银行账户信息及必要资料提供给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联合国审计委员办公室负责向联合国方面提供有关信息,并积极促成联合国拨款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 为尽量减少汇兑损失,财务二处应关注人民币汇率走势,选择合适的货币存储形式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