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重要事项办理及督办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审办办发[2008]119号 2008年5月5日)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重要事项办理及督办工作试行办法》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要事项办理及督办工作试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署领导交办(批办)的重要事项的办理及督办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督办事项的范围
(一)署领导批示办理的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由审计署办理的事项;
(二)署领导批示办理的有关部门提请审计署办理的事项;
(三)署党组会议、审计长会议、审计长办公会议议定和署领导在其他会议或场合布置的要求办理的事项;
(四)署领导交办(批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事项办理及督办工作职责分工
署领导交办(批办)事项由交办(批办)给的单位办理;由审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汇总、通报办理情况。
三、重要事项办理及督办工作程序
(一)署领导交办(批办)事项由署领导秘书根据署领导批示和交办要求,填写《重要事项办理通知单》(样式附后)或将包含有交办事项的会议纪要、署领导批办事项的批示,送承办单位和审计长办公室各一份;
(二)审计长办公室应及时掌握署领导交办(批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并根据办理时限适时进行督促;
(三)承办单位应将署领导交办(批办)的事项明确交给有关责任人员具体办理;
(四)承办单位在署领导交办(批办)事项办结后,应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审计长办公室。
四、重要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与通报
署领导秘书应动态了解相关单位承办的署领导交办(批办)事项办理情况,并根据需要向署领导报告。
审计长办公室对署领导交办(批办)事项的办理情况每月汇总报告给有关署领导,每季度汇总在署内通报(涉及保密的事项除外),每半年将汇总情况向审计长专题报告一次。
五、重要事项办理及督办工作要求
(一)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抓好由署领导交办(批办)事项的办理工作,做到领导重视,专人负责,提高效率,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