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七条 署网站应当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络监管,确保网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 署网站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重要稿件,应报经署保密办及相关单位审查;有关署领导的稿件,应报署办公厅统一组织审定。
第二十九条 署计算机技术中心应制定完善的病毒防范系统,逐步增加网站系统备份,建立故障快速恢复机制,保证网站在突发情况下迅速恢复运行。
第三十条 署网站管理员和信箱管理员须管好用户密码,严禁擅自将本人账号和密码交由他人使用,不得对外透露任何个人资料。一般每三个月更改一次密码,防止被盗用或泄密。
第三十一条 载有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接入署网站,与署网站相联的计算机应与内部局域网实施物理隔离。
第三十二条 署网站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署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六章 监督考评
第三十四条 署网站对各单位信息报送采用情况实行分值考核,考核对象为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机构和省级审计机关。
第三十五条 署网站“近日要闻”、“案件披露”栏目采用各考核单位报送本级稿件每篇计5分,采用其所属单位报送稿件每篇计2分;抓取各考核单位稿件每篇计2分;
第三十六条 署网站与各考核单位实行栏目共建,栏目基础分10分,每加载一篇信息再计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