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监察部驻审计署监察局的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每年3月底,审计署应当对外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署办公厅应定期对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认为审计署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审计署举报中心举报。
第十五条 审计署法制司在审理涉及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应依法对审计署相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审计署应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 审计署应不定期通过网上调查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征求对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审计署在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划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整改建议落实不到位,对责任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