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办法
(审办办发[2008]107号 2008年4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机关各单位、驻地方特派办、派出审计局和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由审计署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具体工作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组织,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第四条 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检查实效。
第六条 对违反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工作考核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结果在审计署内通报。
第八条 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单位信息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
(三)各单位政府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全面;
(四)各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结情况;
(五)其他相关考核内容。
第九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
(二)审计署办公厅负责组织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综合考察和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三)审计署办公厅将考核意见报审计署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