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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办法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审计署保密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涉密审查。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由审计署保密办报经国家保密局确定;不能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由审计署办公厅报经国务院办公厅确定。
  第八条 审计署办公厅对政府信息的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后,提交审计署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接受监察部驻审计署监察局的监督,对审计署机关各单位、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派出审计局和所属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时应征询其意见。
  第十条 审计署法制司负责承办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提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署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对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协助审计署办公厅接待集体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负责为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相应的网上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审计署机关各单位、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派出审计局和所属事业单位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联络员。信息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报送本单位的政府信息,承办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事宜,负责与审计署办公厅的日常联络。
  审计署机关各单位、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派出审计局和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支持本单位信息联络员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审计署机关各单位、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派出审计局和所属事业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拟公开政府信息,信息格式要规范,内容要完整、准确,并附电子文本。
  第十五条 审计署机关各单位、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派出审计局和所属事业单位应密切关注审计署统一公开的涉及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动态,如发现公开的政府信息有误或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审计署办公厅及时调整或更新。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审计署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审计署办公厅统一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分解到各相关单位承办。各单位办理的时限比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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