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办法

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办法
(审办办发[2008]107号 2008年4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运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署本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整体联动、运转协调的原则,依法、有序、逐步推进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审计署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按照各单位职责统一分工、明确任务;通报有关情况;处理有关重大事项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审计署办公厅。
  第四条 审计署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会议由审计署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召集,审计署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列席。
  协调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工作指导意见。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五条 审计署办公厅负责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组织和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具体工作;
  (二)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三)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四)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五)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六)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七)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信息联络员会议,了解情况,研究工作,安排任务;
  (八)检查考评本机关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九)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咨询和舆情的监控与反馈;
  (十)组织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
  (十一)本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审计署机关各单位、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派出审计局和所属事业单位负责按要求提供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并提出初步意见,在政府信息制作或形成之后2个工作日内提交审计署办公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