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审办办发[2008]107号 2008年4月30日)
第一条 为确保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安全、真实、准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审计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体包括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行政公文,以及编辑整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审计署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审计署相关业务司(局)、保密办等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单位。
第四条 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坚持准确、客观、谨慎、稳妥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密,包括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二)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三)审查政府信息是否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
(四)审查政府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基本程序为:
(一)在制作或编辑整理政府信息时,应当同步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并注明理由。同步审查意见由该政府信息制作或编辑整理机构提出。
(二)对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派出审计局提出公开的涉及审计业务的政府信息,审计署相关业务司(局)应进行第二次审查。必要时,审计署法制司应对该政府信息产生或形成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