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审计署对所有形式完备的申请予以登记,能当场给予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审计署办公厅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以上期限均不含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
第十四条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清晰地了解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审计署编制并公开《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审计署申请提供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审计署提供的与其自身合法权益直接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审计署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审计署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 审计署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八条 对于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审计署已作出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但应同时告知答复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审计署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仅限于审计署保存的现有文件或材料,审计署没有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收集整理材料、研究分析数据或作其他处理。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书写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审计署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采取集体现场申请方式的,应推荐1到2名代表为主要申请人。审计署办公厅应从快予以答复。必要时,审计署举报中心办公室应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