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审计署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直接在网上提交,还可以电子邮件附件发送至审计署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电子信箱(xxc@ audit.gov.cn)。
(二)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好《申请表》,可采取邮寄、传真等函件方式发至审计署办公厅宣传处,并在函件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三)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审计署当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在特定情形下,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审计署办公厅工作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 收到申请后,审计署办公厅应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附注说明及时退回,申请人可以在补充完备申请要件后重新申请,重新申请不受退回次数的限制。
第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审计署办公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及时公开并向申请人提供。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审计署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条 审计署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以下政府信息不予提供: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审计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或不宜对外的内部事项;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公开后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政府信息;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署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审计署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