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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
(审办办发[2008]107号 2008年4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所需要的审计署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审计署提出获取政府信息申请后,审计署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遵循依法、公正、准确、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署办公厅负责受理和答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职责为:
  (一)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二)办理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时的相关手续;
  (三)组织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时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五)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答复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六)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和邮寄等费用;
  (七)负责依申请公开其他事宜。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审计署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中应当包括下列要件: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六条 为方便申请人申请,提高依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效率,建议申请人按申请信息的内容事先填写《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第七条 向审计署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下列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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