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
序号
| 类别
| 项 目
| 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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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港口码头
| 码头、泊位、通航建筑物新建项目
|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沿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泊位、内河千吨级及以上泊位、滚装泊位、内河航运枢纽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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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场
| 民用机场新建项目
| 由国务院核准的民用机场新建项目,包括民用机场迁建、军航机场军民合用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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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铁路
| 铁路新线建设项目
|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和Ⅲ级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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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既有线路改造项目
|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铁路电气化改造、增建二线项目以及其他改造投入达到项目固定资产账面原值75%以上的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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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路
| 公路新建项目
| 由省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一级以上的公路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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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公共交通
|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新建项目
| 由国务院核准的城市地铁、轻轨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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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电力
| 水力发电新建项目(包括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
|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在主要河流上新建的水电项目,总装机容量在25 万千瓦及以上的新建水电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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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核电站新建项目
| 由国务院核准的核电站新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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