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审办办发[2008]107号 2008年4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署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审计署的政府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审计署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工作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审计署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依法实施、真实准确、高效快捷、安全保密、方便查询的原则。
第四条 审计署办公厅负责组织审计署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具体工作事宜。
第五条 审计署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审计署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基本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审计署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审计署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主要包括审计署职能、领导简介及其工作分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等机构设置情况;
(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内容;
(四)审计业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审计执法依据、年度项目计划、项目进展情况、统计数据、向全国人大所作各种报告、审计结果公告、查处的部分重大案件等;
(五)审计行政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含部门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采购、信访、信息化建设、机关事务以及突发审计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等情况;
(六)审计机关文明创建、廉政建设、对外交流、审计科研、教育培训、内部审计、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服务等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