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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不同级次审计机关参加的审计(调查)项目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由负责该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统一对外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履行职责产生的政府信息,审计机关和共同履行职责的其他行政机关均为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审计机关拟主动公开,或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该政府信息时,应当与该政府信息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沟通确认后按规定办理。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审计机关门户网站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

  有条件的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和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审计机关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向审计机关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审计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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