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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

  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基本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关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内容;

  (四)业务工作情况;

  (五)机关行政管理情况;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审计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或其他不宜对外的内部事项;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或本规定,向审计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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