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审计署机关各单位、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派出审计局和所属事业单位应密切关注审计署统一公开的涉及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动态,如发现公开的政府信息有误或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审计署办公厅及时调整或更新。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审计署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审计署办公厅统一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分解到各相关单位承办。各单位办理的时限比照本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署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能明确主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同其他单位共同办理;不能明确主办单位的,由审计署办公厅组织各相关单位共同办理。
第十八条 审计署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应由审计署相关对口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十九条 审计署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履行职责产生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应由审计署具体执行单位负责与其他行政机关沟通确认。
其他行政机关存在不同意见的,该政府信息内容属于审计署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审计署意见处理;不属于审计署权限范围内的,按照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处理;不能依据权限确定的,审计署应当提请国务院办公厅协调确定。
第二十条 审计署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档案制度,定期收集整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内容、工作制度、会议记录、群众投诉等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资料,统一归档存查。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署机关各单位、驻地方特派办、派出审计局和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工作由审计署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具体工作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组织,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第四条 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遵循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提高监督检查实效。
第六条 对违反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的,按照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工作考核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结果在审计署内通报。
第八条 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单位信息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
(三)各单位政府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全面;
(四)各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结情况;
(五)其他相关考核内容。
第九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
(二)审计署办公厅负责组织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综合考察和评议,提出考核意见;
(三)审计署办公厅将考核意见报审计署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监察部驻审计署监察局的日常监督。
第十二条 每年3月底,审计署应当对外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