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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采取集体现场申请方式的,应推荐1到2名代表为主要申请人。审计署办公厅应从快予以答复。必要时,审计署举报中心办公室应予以协助。
  第二十二条 审计署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国务院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审计署办公厅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署机关各单位、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派出审计局和所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略)
  2.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略)


  第一条 为确保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安全、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审计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体包括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行政公文,以及编辑整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审计署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审计署相关业务司(局)、保密办等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单位。
  第四条 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坚持准确、客观、谨慎、稳妥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密,包括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二)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
  (三)审查政府信息是否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
  (四)审查政府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条 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基本程序为:
  (一)在制作或编辑整理政府信息时,应当同步审查该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并注明理由。同步审查意见由该政府信息制作或编辑整理机构提出。
  (二)对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派出审计局提出公开的涉及审计业务的政府信息,审计署相关业务司(局)应进行第二次审查。必要时,审计署法制司应对该政府信息产生或形成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审查。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审计署保密办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涉密审查。
  (三)审计署办公厅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审查相关单位确定的政府信息属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并汇集整理审查意见。
  (四)审计署办公厅应及时将汇总意见提交审计署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最后审定。
  第七条 审计署办公厅在组织保密审查时,认为政府信息确定的属性不准确、或提出理由不充分的,可以商请相关单位重新确定属性。
  第八条 审计署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九条 审计署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外其他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报国务院办公厅确定。
  第十条 已公开的信息衍生后续的政府信息对外公开前,应重新按本办法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形成后,审计署办公厅应当按照政府信息的属性将其编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按规定对应当公开的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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