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审办办发[2008]107号 2008年4月30日)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审计署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办法》、《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办法》已经审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发挥审计机关的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介质等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体包括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行政公文,以及编辑整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

  第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媒体刊登或播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经济社会活动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发布协调机制、保密审查机制和监督保障等具体制度,依法、有序、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人员、经费等方面的保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依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指导。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指定办公室或相应的机构(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基本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机关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内容;

  (四)业务工作情况;

  (五)机关行政管理情况;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