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对于因同一事由,上级机关已经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得再重复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六条 奖励审批机关不得自行设立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七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获得奖励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严重违反奖励程序规定的;
(三)违反审计纪律和廉政建设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九条 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集体所在机关或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组织单位的文书档案。
第二十条 审计署人事部门受理对审计署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署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需要奖励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