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为完成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由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组织单位申报,审计署人事教育司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报审计署党组审批,以审计署名义发布奖励决定。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审计署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审计署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奖励决定。
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一定范围内征求群众意见。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五)奖励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审计署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审计署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或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组织单位的文书档案。
第九条 给予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要从严控制数量,切实保证质量。
第十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一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一般结合年度考核给予奖励。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一般从严掌握,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重大专项工作任务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及时给予相应的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审计署公务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第十三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嘉奖奖励800元、记三等功奖励1500元、记二等功奖励3000元、记一等功奖励6000元、授予荣誉称号奖励10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国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后,及时按照调整后的奖金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