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加强综合管理、提供服务保障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七)完成的审计项目被审计署评选为优秀审计项目的;
(八)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九)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十一)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十二)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十三)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四)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审计署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作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作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作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按照有关规定与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审计署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实施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结合年度考核给予奖励的权限。
给予审计署机关各司局、派出审计局科级(含)以下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由各单位申报,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审核,报主管人事工作的署领导批准后,由人事教育司发布奖励决定。
给予审计署特派员办事处科级(含)以下公务员嘉奖、记三等功,由特派员办事处党组审批,以特派员办事处名义发布奖励决定,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审核。
给予审计署处级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嘉奖、记三等功,由各单位申报,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审核,审计署党组审批,以审计署名义发布奖励决定。
给予审计署司局级公务员(含助理)、公务员集体嘉奖、记三等功,由审计署人事教育司申报,审计署党组审批,以审计署名义发布奖励决定。
给予审计署公务员、公务员集体记二等功、记一等功,由审计署人事教育司申报,审计署党组审批,以审计署名义发布奖励决定。
授予审计署公务员、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的,由审计署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审计署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奖励决定。
(二)给予完成重大专项工作任务奖励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