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审人发[2008]44号 2008年4月28日)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审计署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审计署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审计署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和引导审计署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审计署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审计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审计署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审计署机关各司局、派出审计局和特派员办事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依据本实施办法给予的奖励。
审计署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审计署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审计署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审计署人事部门负责审计署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审计署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提出的审计建议,对推进国家相关制度完善、法制建设、体制改革发挥明显作用的;
(二)提出的审计建议,对促进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审计方法和技术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查处涉案性质恶劣、金额巨大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违纪、犯罪案件中贡献突出的;
(五)发现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并依法移送后,经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违纪处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