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涉及主办单位之外的署其他单位业务范围的信息稿,认为必要时,应在送交办公厅前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三)法制司的主要责任:
1.对主办单位提交复核的信息稿中反映的问题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复核提出修改意见的,退给主办单位对信息稿进行修改。
2.对《审计要情》稿中反映的问题建议由公安部查处的,组织信息主办单位与公安部会商,并将书面会商意见反馈给主办单位。
3.法制司负责人应在审计信息审批单上签署明确的复核结论(包括有关问题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与公安部驻署联络员会商的结果,以及需提请后续编审环节关注的事项。
4.承担审计署规定或署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审计信息的复核、与有关部门会商事项。
(四)办公厅的主要责任:
1.认为信息稿不符合内容标准时,应向总审计师和分管署领导提出不编发的建议。
2.确定编发信息的种类。
3.对信息稿文字等进行核稿或编辑。对主办单位起草的信息稿不符合编写要求的,退给主办单位进行修改。对信息稿问题定性、内容表述等与主办单位存在重大分歧,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报总审计师或分管署领导审定。
4.对事实不清、数字不准或逻辑不通的信息稿,商主办单位进行修改。
5.办公厅负责人应在审计信息审批单上签署明确意见,包括信息刊物类别和文字表述、密级设定是否恰当,以及需提请总审计师在审核中关注的事项。
(五)总审计师、分管署领导、审计长在审核过程中提出修改意见的,由办公厅督促信息主办单位落实,必要时请署机关有关单位和派出机构协助落实。
(六)信息编报各单位应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信息及时编发。对已有审计业务成果或收到派出机构、地方审计机关的信息,主办单位要及时提出编发信息的建议报分管署领导 (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署领导批示办理的信息,主办单位应在规定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完成拟稿。法制司收到信息稿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办公厅收到信息稿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稿编辑。若不能按时限完成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对情况紧急的《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各环节要通力协作,必须在最短时间内报出。
五、关于审计信息编发的程序
(一)《审计要情》一般由主办单位拟稿、法制司复核、办公厅核稿编辑(如作修改,还要征求主办单位意见)、总审计师和分管署领导审核、审计长或其指定的其他署领导签发。建议由公安部立案查处的,主办单位在送办公厅核稿编辑前,应通过法制司与公安部会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