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计信息转送函》应参照《重要信息要目》要求编写,一般应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四)编写《审计简报》、《审计工作动态》和《审计工作通讯》应紧扣所要总结和所要宣传的主题,突出写明所反映情况对面上工作的指导、借鉴意义。
(五)编写各类审计信息应注重时效性,尽力取得和反映最新状况的数据。
(六)编写各类审计信息应言简意赅、条理清晰,逻辑严密。《审计要情》一般应在1000字以内,《重要信息要目》一般应在1500字以内,其他信息也应尽力压短篇幅。
四、关于审计信息编审各环节的责任
提供初始信息的信息来源单位、主办信息的署机关各单位、复核信息的法制司、核编信息的办公厅,分别对信息编发流程中各自环节的工作负责。
(一)信息来源单位主要保证所上报信息事实真实、数字和定性准确。
(二)信息主办单位的主要责任:
1.署机关各单位作为审计信息主办单位,应充分发掘、利用所实施审计项目产生的信息以及署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报送的信息,按照审计信息的内容标准,及时认真进行筛选和综合整理,选用最适当的信息刊物编写信息。
编写《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审计署值班信息》、《审计简报》和《审计信息转送函》应事先请示分管署领导,再按分管署领导意见编发或不予编发。编写的信息稿送交办公厅时,应随附分管署领导的批示,或在审计信息审批单上注明分管署领导的意见。
2.编写信息稿,必须对所反映情况和问题的事实、数字和定性的准确性、依据的政策法规的适用性等再次审核确认,并切实负起责任。
一般可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编写信息稿,并由兼职信息工作人员按照各刊物的基本规范审核把关,再经单位负责人审核修改并在审计信息审批单上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后送交信息工作流程的下一环节。审核意见包括编写该审计信息的依据(如:“按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内容标准”或“按署领导批示办理”等)和后续审核编辑各环节需要关注的问题。
主办单位应完整填写审计信息审批单上的相关栏目,包括“标题”、“报(转)送对象”、“密级”、“信息来源”、“主办单位”名称、拟稿人姓名及电话等内容。定为机密级以上的涉密信息,应指定专人办理,并按规定填制“重要涉密文件专办单”。
3.对所涉及问题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把握不准的信息稿,一般应提请法制司复核后送交办公厅;为提高工作效率,认为不需由法制司复核的,主办单位在相应栏目注明后,直接送交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