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计简报》一般反映审计工作重大部署、重要成果、突出困难,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经审计核实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的被审计单位改革创新、加强管理等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和遵纪守法的典型,以及国际审计重要动态。
(五)《审计信息转送函》一般反映审计发现的需要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了解、掌握或参阅的情况(不包括需要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地市级以下政府部门了解或参阅的情况。这类情况应由实施审计的署派出机构或地方审计机关自行办理转送)。除非情况紧急,一般应在署领导批办或在请示署领导同意的前提下,在审计项目结束后集中转送。
(六)《审计工作动态》一般反映供署领导参阅的信息。
(七)《审计工作通讯》一般反映供在审计系统内交流、参阅的信息。
二、关于审计信息编发的限制事项
(一)以下情况一般不以信息形式上报中办、国办,也不转送给有关部委或地方政府:
1.审计发现的属于审计机关法定处理权限内、应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的问题;
2.按照移送处理有关规定,应移送给纪检监察、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
对上述两类问题,如确有特殊需要作为信息上报或转送的,信息主办单位须在信息内容中注明“审计已处理”或“已转送给×××处理”等情况。
(二)已经或将要写入审计报告的情况和问题,一般不转送。
三、关于审计信息内容的编写要求
(一)《审计要情》反映的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重大案件线索,一般应按事项、事件的发展过程叙述,分析问题造成的危害,注明“审计因手段有限难以查清”或“……难以彻查”等话语和存在的重大疑点等情况,对主要责任人的姓名和身份、责任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时间和关键情节等均应着重描述清楚,并应明确提出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建议。
《审计署值班信息》参照以上要求编写,突出反映问题的紧迫性、应急性。
(二)编写《重要信息要目》一般应联系所反映情况的政策体制环境,尽可能汇总出审计总体的情况(包括数据等),写清问题金额及其比重,从审计样本推导出总体状况。对典型性问题,侧重写明问题产生的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在分析中结合审计证据,以严密的逻辑推理指明问题的危害性和发展趋势;对倾向性问题,侧重写明问题的渐进变化情况,并分析查找出体制、政策和监管上的原因(包括存在的问题);对普遍性问题,应侧重写明各样本审计结果中的共性问题,充分揭示其成因和造成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