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
(审办办发[2008]102号 2008年4月23日)
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为进一步划清审计信息与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法律文书的区别,促进审计成果的充分利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审计发现问题的内部处理办法》(审办发[2006]42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信息工作的通知》(审办办发[2007]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审计信息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就加强和改进审计署审计信息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审计信息的内容标准
本意见中的审计信息,是指审计署编发的《审计要情》、《重要信息要目》、《审计署值班信息》、《审计简报》、《审计信息转送函》、《审计工作动态》和《审计工作通讯》7种信息刊物。这7种刊物的内容标准是:
(一)《审计要情》一般反映性质严重、金额巨大、影响恶劣、涉及当事人级别高或身份特殊、情况紧急的经济犯罪案件和环境破坏、损失浪费、失职渎职等重大违法违规,而且限于审计手段不足而无法处理、彻查,或移交有关部门后未得到应有查处,需请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给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尽速调查处理的问题。
反映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中,个案(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为同一主体,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侵害的应为同一客体。下同)问题金额一般应在1000万元以上,且造成损失应在100万元以上,但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违法犯罪个案问题金额一般应在1亿元以上,且造成损失应在1000万元以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和经济犯罪问题的国家工作人员应为司局级以上。性质恶劣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和经济犯罪案件。
(二)《重要信息要目》一般反映需要中央领导同志了解、掌握的情况或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1.具有典型性、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重要情况和问题;2.宏观调控和重大政策措施贯彻方面的情况;3.体制性、制度性的问题;4.影响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问题;5.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6.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以及署领导明确批示要以《重要信息要目》反映的正面信息;7.审计提出的重大建议;8.落实审计意见建议、利用审计结果取得的重大成果;9.需要中央领导同志了解和掌握的其他重要情况。
(三)《审计署值班信息》一般反映审计发现的可能或已经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紧急情况、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