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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五)未发生拖欠或挪用各类国家专项基金、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六)其他承担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四、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意见的通知》所列的重点范围;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等相关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
  (二)符合产业或基地发展的实际需求;
  (三)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期;
  (四)能够向基地或行业提供公共服务,对提升产业技术水平、生产效率等有显著促进作用;
  (五)经过专家论证的在建或待建项目;
  (六)未享受过中央财政资金资助。
  五、项目申报要求
  (一) 项目申报数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按照扶优扶强原则,推荐本地区优势项目。其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项目不超过5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企业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结构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近3年利润、税收及研发投入情况、项目背景和主要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资助的理由和政策依据、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效果等);
  2.《2008年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2);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包括考核项目预期效果的指标及方法;
  4.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国家汽车出口基地,须提供基地所在省市成立基地领导小组的文件、企业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200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7.与结构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须报送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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