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获得命名资助的基地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完善规章制度,实现标准化、规范化运营和管理。每年12月31日之前应通过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用电子和书面两种文本形式向总局报送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总局不定期地对被命名资助的基地进行评估,每3年对其进行一次复查。复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到位情况;
(二)资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三)对外提供体育服务是否体现公益性;
(四)场地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能否安全、正常使用;
(五)管理运作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进行;
(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情况。
对复查不合格的基地,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并给予批评;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进行通报并撤销其命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申报表
基地名称
(须注明包含哪些场地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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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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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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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归属单位
| | 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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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展及投资(请在“□”里打“√”)
| 1.□在建中
(拟投资 万元,其中体育彩票公益金 万元,财政投入 万元;已投资 万元,其中体育彩票公益金 万元,财政投入 万元;拟建成于 年 月;预计月均接待参加体育活动 人/次)
2.□已建成
(投资 万元,其中体育彩票公益金 万元,财政投入 万元;建成于 年 月;月均接待参加体育活动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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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开展的
体育运动
服务项目
| 体育项
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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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体育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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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体育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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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证照、所具备资质、通过体育服务认证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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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体育
行政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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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体育行政
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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