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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所提供的体育服务能够辐射至周边地域,吸引众多体育健身爱好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七)服务充分体现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学生等特定人群给予优惠,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俱乐部等群众体育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并设有一定数量的免费户外体育服务项目。

  第五条 申报基地应当由基地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向总局提出申请,由总局进行审核。

  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应以书面和电子两种文本形式报送:

  (一)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的正式申请;

  (二)申报表(见附件);

  (三)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材料应在当年6月30日前报送总局。6月30日后报送的材料列入下一次审核。

第三章 命名资助

  第八条 总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和评审,在对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后,综合评审和考察结果做出命名决定;对申报材料齐备、管理维护有经费和人员保障、体育场地设施利用率高、能做到可持续发展、产生较强示范作用的申报单位,优先给予命名。

  第九条 总局利用列入本部门预算的彩票公益金,对获得命名的基地给予资助;资助方案及金额根据总局年度工作计划、各省(区、市)申报基地情况、对基地的综合考察结果确定。

  第十条 资助资金专用于基地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禁止改变资助资金的用途或挤占、挪用、截留资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命名资助的基地纳入总局关于基地建设的统一管理体系,享受有关政策并履行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基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地资助资金的监管。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应上报总局备案。

  第十三条 基地所在地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基地的有效管理机制,定期对基地的建设与服务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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