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体群字[2008]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现将《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申报“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的有关事宜,在http://www.csiso.com“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平台”栏目中有补充说明。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各种户外运动资源建设全民健身场地,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多样化健身需求,推动多元化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建立,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利用山川、河流、海洋、湖泊、沙漠、园林、广场等自然资源建设的,主要用于开展户外全民健身活动,具有特色、规模较大、项目多样的户外公共体育场地,包括具有特色的户外体育营地、大型体育公园、文体广场等。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群众体育司为基地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基地的命名资助、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申报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对基地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发展前景进行了科学论证。
(二)基地的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取得当地政府及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支持。
(三)立足于当地的自然地理、旅游资源、民俗风情、体育传统等条件建设,将体育健身与休闲度假、旅游观光融合起来,交通便捷,形成特色。
(四)基地设施已经全部建成(或部分建成)投入使用,或已启动项目建设、进行了先期投入,短期内能够初具规模。
(五)体育场地设施集中连片,设施配置及所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和其他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