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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发[200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换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的工作部署,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的换发工作已结束。为了规范司法警察证的使用管理,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2008年5月30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使用统一的司法警察证。司法警察证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司法警察证,主动出示并表明司法警察身份。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的发放范围为人民法院在编、在岗并已经评授警衔的司法警察。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司法警察证。
  第四条 司法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必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证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司法警察证采用以旧换新的方法,新的司法警察证使用后,以往的司法警察证一律作废,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统一收回销毁。
  司法警察证内卡记载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换发的,发证部门应及时予以换发。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收回其司法警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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