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2008年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
(教学司函〔2008〕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
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完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学籍电子注册在打击假文凭、规范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声誉、保护学生权益等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把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作为年度常规性工作筹划安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总结经验,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认真执行《暂行办法》的各项要求
1.2008年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仍按《
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要求执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特别是近期参加学籍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严格把握工作进度和质量,确保入学新生及时、准确注册,11月底注册工作结束,12月1日全国注册新生学籍信息统一上网,供社会查询。
2.继续加强《政策告知》宣传和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查询。各高等学校要继续在新生报到时张贴宣传《高校学生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政策告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张贴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使每一个新生熟知学籍电子注册和获得学籍及毕业证书的有关政策;及时提供省、校两级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查询服务,督促每一个新生对自己的学籍电子注册信息查询确认。
3.按时报送电子注册数据和注册情况统计表。要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分别于9月30日和11月30日前报送普通本专科特殊类型和统一录取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数据及注册情况统计表,同时就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总体情况特别是问题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一并报送。
三、几个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