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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2.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3.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4.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双大腿缺失;
  4.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
  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双小腿缺失;
  2.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1.单小腿缺失;
  2.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脊柱强(僵)直;
  4.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单侧拇指全缺失;
  7.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智力残疾标准

  一、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二、智力残疾的分级

级别

分级标准

发展商(DQ)0~6岁

智商(IQ)

7岁及以上

适应性行为(AB ) 

WHO-DASⅡ分值

18岁以上

一级

≤25

<20

极重度

≥116分

二级

26~39

20~34

重度

106~115分

三级

40~54

35~49

中度

96~105分

四级

55~75

50~69

轻度

52~9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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