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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6.发放、备案:县级残联发放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7.领取、保存:申请人到县级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七、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所辖区、市(县)残联负责填发残疾人证。
  八、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九、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十、持证人像片上必须加盖批准机关钢印,批准机关栏必须签字盖章,否则无效;私自涂改作废。
  十一、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登记使用繁体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二、办理残疾人证不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十三、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十四、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十五、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十六、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级残联归档。
  十七、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十八、各地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则。
  十九、本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部负责解释。

  附件2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
  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视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

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三级

0.05~<0.1

四级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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