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美国新路安中国有限公司原油出口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8年4月23日 税管函[2008]113号)
天津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7年第20号公告,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之后总署以《海关总署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所得原油出口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7]469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该项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对于上述《通知》中第六条有关美国新路安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路安公司)的外国合同者资格问题,经研究并商财政部认定,新路安公司被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的全资子公司中化石油有限公司收购后,仍具备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资格。请你关按《通知》规定为新路安公司办理出口原油的免税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