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核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监制和颁发使用。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制作。
第四条 核查证为横式双面彩色防伪证卡。证卡正面上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英文字样;中部左侧为持证人员着海关春秋制服的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右侧基底为淡黄色海关帽徽图案,上印有“核查证”中英文字样及持证人员姓名、单位、证件编号等内容;下部印有“海关保税核查人员持此证依法执行公务,请予协助”字样。证卡背面中央位置印有海关帽徽图案,图案下方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英文字样及持证人员注意事项。核查证编号由大写字母“HG”及7位数字组成,7位数字与持证人员的海关胸牌编号相同。核查证外套为横式黑色皮夹和带透明窗口的挂脖式牛皮卡套两种样式,供不同情况和场合选用。
第五条 核查证的发放范围包括各海关保税监管部门从事保税核查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核查证持证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保税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承担保税核查工作。
第七条 海关总署加贸司负责核查证的审核、制发、备案等管理工作;各直属海关保税监管职能部门负责本关区核查证的统一申领、发放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隶属海关(含现场海关办事处)负责本部门核查证的申领及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直属海关保税监管职能部门根据第五条规定的发放范围确定本关持证人数,统一填写《海关核查证申领表》(见附件),经主管保税监管工作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后上报海关总署(加贸司)。海关总署加贸司对各关报来的核查证申领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将核查证按海关机构设置序列、各关所报人数编号注册后颁发。
如需增补核查证,各直属海关保税监管职能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本关现持证人员总数、要求增补的具体原因、需增补的数量等,并按照上述申领程序填写《海关核查证申领表》上报申领核查证。
如内卡记载主要内容发生变动、确需换发核查证的,各直属海关保税监管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变更核查证,并收回原核查证。
各直属海关应当在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加贸司)上报《海关核查证申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