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8年6月10日 署加发[2008]25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和保障海关保税核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执法证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证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署已于近期统一组织进行首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证”(以下简称核查证)的申领和制发工作。请各海关认真做好核查证的首批申领工作,待“流程再造”完成内、外勤人员分离调配后,再按照保税核查人员调整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整和补发。
二、总署加贸司负责核查证的审核、制发、备案等管理工作;各直属海关保税监管职能部门负责本关区核查证的统一申领、发放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隶属海关(含现场海关办事处)负责本部门核查证的申领及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三、核查证是海关专用执法证件,各海关单位应当在核查证颁发后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加强对持证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使用核查证。并利用本关区关务(警务)公开的渠道对《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证”的公告》进行宣传。
四、核查证自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启用。《管理规定》将同时实施,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加贸司)。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海关保税核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执法证件的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证”(以下简称核查证)是海关专用执法证件。海关保税核查人员持此证实施保税核查时,有权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权力,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接受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