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检查机构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3.年度检案量达到2000件以上,或者所申请业务领域(业务范围)的检案量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司法鉴定机构中排在前三名(申请认可的个别情况除外);
4.所申请的业务领域(业务范围)中,每个领域至少拥有5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拥有1名具有所在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鉴定人;
5.具有与其所申请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场地、设备;
6.参加过一次以上司法部、国家认监委或者认可委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活动并取得满意结果。
(四)申请省级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并拥有满足所申请资质认定范围必需的仪器设备或者其他工作条件。
(五)申请要求
1.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
2.鼓励符合(三)中所列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时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和实验室认可或者检查机构认可“二合一”认证认可。
二、评审依据
(一)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鉴定事项,主要是在专业判断的基础上,确定相对于通用要求的符合性。这类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或者认可的,目前一般按照《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CNAS-CI01:2006,等同采用ISO/IEC17020:1998)及其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进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或者认可评审。
(二)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鉴定事项,主要是在分析检测的基础上,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这类机构申请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原则上按照《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号发布)进行评审。
申请实验室认可的,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06,等同采用ISO/IEC17025:2005)及其在相关领域的应用说明进行认可评审。
同时申请实验室认可和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其评审依据按照《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和《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