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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推动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要与监督管理工作相结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把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结果作为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在日常监督工作中,把司法鉴定机构的质量体系建设和能力验证的情况纳入检查和考核内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上述试点工作要求在试点期限结束以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要高度重视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将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分管领导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贯彻落实到位。非试点地区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也要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调查研究和宣传贯彻活动,做好司法鉴定省级资质认定的准备工作,经协商一致,可以同步在全省或者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司法鉴定机构要充分认识通过认证认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任务要求,加大投入,创造条件,克服困难,积极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活动。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司法部
国家认监委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评审要求

  为保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科学、有序地进行,保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一致性,经司法部和国家认监委研究商定,制定本评审要求。
  一、申请的类型、对象、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类型
  根据《决定》、《认证认可条例》,按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认可规则,结合司法鉴定专业特点,司法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分为实验室或者检查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和省级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或者检查机构认可。
  (二)申请受理机关
  1.实验室、检查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受理;
  2.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申请由国家认可委受理;
  3.实验室、检查机构省级资质认定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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